818集會案|黎智英等七人准終極上訴 官:涉重大法律論點 律政司就定罪上訴被拒
【有線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人被控2019年818流水式集結,組織、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七人再提上訴,上訴庭認為部分問題涉及重大法律論點,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就定罪上訴就被拒。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等7人早前被裁定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8月裁定組織一罪上訴得直,控罪獲撤銷、部分人獲減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就維持原判,七人及律政司都提出上訴。
七名被告的上訴理據,部分問題包括法庭應否根據每宗案件的事實和案情及言論、集會自由等權利下,評估執法行動的相稱性,以及拘捕及提告是否過分干涉言論和集會自由等。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定明知而參與罪合憲的決定正確,但七人提出的法律問題牽涉到法庭何時須作相稱性分析,牽涉的法律論點重大、重要,因此決定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的上訴理據就認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中,「組織」的定義值得由終審法院裁定,這次裁決對未來規管大型集會有重大影響。上訴庭在判詞指律政司提出的問題早前已在庭上解答,「組織」一詞沒有任何技術性或法律意義,通常代表積極參與、安排及策劃一個活動,原審控方無法證明黎智英等七人是遊行的組織者,雖然結論不利於律政司,但認為詮釋正確,拒絕批出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