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案|刑期終極上訴被駁回 須繼續服刑 料影響其他國安法案
【有線新聞】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違反國安法,因法律條文未獲全數減刑,他不服刑期上訴,遭終審法院駁回,要繼續服刑。
還柙近三年的呂世瑜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他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原審以監禁五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原本可減刑三分一,但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須判監五年以上,呂世瑜最終只獲減刑半年。
他不服上訴,終審法院五名本地法官一致駁回,說如果港區國安法與本地法律不一致要優先採用國安法,當中的刑期分級制是強制規定指明不同級別的判刑幅度下限,不只是量刑起點。而國安法第33條已列明只有三種情況可以減刑,條例目的很清楚是要提供誘因,鼓勵犯罪者不再犯罪,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安的活動,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包括認罪也不可以。
按照判詞,這宗案件被裁定為「情節嚴重」,呂世瑜的量刑須介乎五至十年。法院可有酌情權考慮認罪等因素減刑,但不能減至低過下限的五年。除非三種減刑因素適用,法官就要先暫定處罰,再考慮被告是否可按第33條獲「減輕處罰」,刑期可以降低一級,甚至免除處罰。
終院又表明不同意上訴庭訂立一般原則,可以依照內地法律去詮釋港區國安法,因為全國人大委員長立法時,表明國安法要與維護國安的全國性法律銜接,所以法庭只能夠採納與國安法目的以及憲政地位有直接關連的資料。
今次判決預料會影響一系列國安法案件刑期,包括47人民主派初選案以及「光城者案」其中兩人的刑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