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6歲男生涉電筒照警員、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判入勞教中心
【有線新聞】一名學生在反修例事件期間涉嫌用電筒照向警員,非法集結罪成後,上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終極上訴,終院判詞指不能狹隘地單看照射行為,而忽略當時環境有大批人集結,裁定律政司得直,學生判入勞教中心。
案發時16歲的麥永華到終審法院聽取裁決。
2019年10月7日,黃大仙廣場有過百人集結,有三人分別用鐳射光和電筒照射天橋上的警員。麥永華在其中一人手上接過電筒,再照射警員。原審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及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判詞說原審和上訴庭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只考慮麥永華照射警員的行為,忽略當時周遭有大批人聚集,拒絕聽從警方警告,繼續逗留現場集結。又指上訴庭判定,麥永華可能只是貪玩,以不確定他與另外三人在一起是共同行事為由,撤銷定罪是錯誤,認為麥永華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才是重要的控罪元素。判詞指裁決非法集結罪時應先確定非法集結是否存在,再處理事發時被告是否有參與。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麥永華恢復定罪,判入勞教中心,他聽完裁決後表現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