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顛覆政權案|官裁國安法生效前行為不符共謀者原則 但可作「非傳聞證供」
【有線新聞】民主派初選案續審,法官裁定控方不能以「共謀者原則」指控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
控辯雙方連日來爭議可否引用共謀者原則,將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作為指控一部分。審訊踏入第62日,三位指定法官商議後以2020年7月1日劃線,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和聲明不能引用共謀者原則,但仍可作為「非傳聞證供」呈堂,包括匿名證人X先生在新界西協調會議的錄音和影片。法官強調未決定這些證據的比重,至於被告在七一後的言行,接納控方採用共謀者原則。
控方已經完成舉證,下一步法官會裁定被告是否表證成立。辯方透露其中4名被告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及吳政亨考慮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他們「毋須答辯」。法官要求辯方下星期一提交陳詞,案件會在下星期四開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