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專訪|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不應發生 拒批原因不宜公開 定義「不利國安」不切實際
【有線新聞】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有理有得傾》指,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本質上不應該發生,又說如果要列出清單,定義何謂不利國安是不切實際。
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除非行政長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海外律師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得獲認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有理有得傾》說要交甚麼資料、多少資料,主動權在於申請的海外律師。林定國:「就國安性質案件出庭,本質上我認為是不應發生的事。(是否假定了不會批准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我認為不要在文字上糾結,基本原則‵一般來說我們認為不適合,不過不是絕對性禁止,所以有例外情況,亦說明了例外情況是甚麼,現時提供了程序、途徑,讓申請人說服行政長官。」
林定國說特首在審批過程中有需要可以向律政司以及國安委諮詢意見,如果海外律師申請被拒,不會交代原因,林定國:「談及國家安全,觸及到的一定是相對敏感的事,亦會影響到開宗明義就是國家安全的事,不適合公開討論,亦不適合公開交代究竟為甚麼認為不利國安,說出來已經不利於國家安全,可能披露本身已經不利於國家安全。(像宣誓的情況,有正面清單、負面清單,讓海外律師衡量自己有沒有機會獲審批?)我們現時沒有這安排,因為本質上很難列出清單,如果列出清單一定要周全,要列得出來、很全面,基於國家安全本身的性質是不切實際的。」
至於《基本法》廿三條立法,林定國形容是欠債、一定要還,但需要時間深思熟慮如何平衡維護國安和人權自由,林定國:「很有信心如果這方面做得好的話,理性的人會理解明白,但要給我們有機會解說;另一類人不用想,做甚麼都沒有關係,總之一定會罵的。如果有政治動機、不關心理性討論的話,我都會預計到,可能有這方面的負面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