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確診男外出搭港鐵、光顧食肆超市 使他人蒙受感染危險罪成囚七個半月
【有線新聞】一名男子確診期間多次外出及到訪食肆超市等,違反防疫規例罪成。裁判官斥責他極為卑劣自私,當時正值第五波疫情,他的一己私慾可以牽連甚廣,判他監禁七個半月。
42歲水果店男職員去年2月24日至28日確診新冠病毒,仍然多次外出。去過深水埗多間餐廳,包括吉野家、炯記手撕雞,又去過百佳及惠康超級市場,亦乘過六次港鐵去旺角及尖沙咀。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求情時聲稱做過義工派防疫物資,希望判處非即時監禁。又說外出沒有傳染其他人,嚴重性比望月樓事件低,即使判監、希望少過8星期。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指,案發時正值第五波疫情,死亡人數高、醫療資源十分緊絀。被告確診就不應外出,更不應上班和外出用餐,批評他極為卑劣自私,一己私慾隨時連累無辜市民,而且牽連甚廣,打擊政府應對疫情、判監是唯一選項。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當中9項罪成、判監7個半月,當中6個月與被告其他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加監半年,並拒絕被告保釋等候上訴。